黄嘉善(1549~1624) 字惟尚,号梓山。明即墨人。万历四年(1576)中举人,翌年中进士。初授河南叶县知县,按“一条鞭法”规定,勘查户口,重新丈量土地,使当地一些隐瞒土地、偷漏国税的富豪得到惩罚,也减轻了农民负担。转升南直隶苏州府同知。万历十八年(1590)调任山西平阳府府丞,两年后升为山西大同府知府。大同是明朝北部九边防重镇之一,常受鞑靼侵扰。到任后,严格执法,“威名流闻,虏中皆畏服之”。万历二十三年(1595)升任山西按察使司副使兼左卫兵备。后历任陕西布政司参政、大同云中兵备、宁夏巡抚兼都察院右佥都御史、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兵部右侍郎、兵部尚书加太子太保等,褒赠“四世一品”。 万历四十三年(1615)因病归故里,正遇大灾,出粟百斛、银百两赈济灾民。病逝后,诰赐特进光禄大夫、上柱国太保。著有《抚夏奏议》、《总督奏议》、《大司马奏议》、《见山楼诗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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