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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铁冰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

周铁冰

  周铁冰,女,2006年进入承德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现任一级检察官,检察一部副主任。该同志进入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来,一直工作在公诉、批捕业务部门,始终在平凡的岗位上尽忠职守,扎实工作,开拓创新,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着对党的无限忠诚和司法为民的初心。2010年7月在全市侦查监督业务竞赛活动中获得第一名,被评为“优秀侦查监督检察官”。2013年10月在河北省院举办的全省侦查监督业务竞赛中,被评为第三届“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业务能手”。多次被承德县人民检察院评为“先进个人”、“优秀公务员”、“优秀员额检察官”。以优异成绩赢得了各级领导和周围同事的普遍赞誉。

  一、重主责、敢实践,成功办理多起重大、复杂刑事案件。从检15年以来,共办理批捕、起诉等刑事案件一千余件,均被法院判决有罪。在工作中,积极践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的犯罪严厉打击,对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的犯罪,积极促成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因素。工作以来,共参与办理涉黑案件三起,涉恶案件多起。其中2019年至2020年办理了以付某某为首的涉黑案件。以付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通过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非法讨债,严重侵犯国家司法权威,致使众多被害人人身受到暴力、威胁侵害,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正常生活被严重破坏。该案罪犯人员众多,案卷近五十本,涉嫌犯罪、违法行为三十余起,案情复杂,为使证据更加确实、充分,积极介入公安机关引导侦查、取证,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沟通、引导。多次与公安、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对案件深挖细究、精准研判,统一执法思想,为依法准确有力打击犯罪奠定基础。积极向承德市院、河北省院汇报,争取上级院的支持和指导。在办案过程中,反复对各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认罚思想教育工作,甚至几乎一整天不离开看守所,耐心、细致地给各犯罪嫌疑人讲解法律、刑事政策,最终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最大限度的化解了社会矛盾、节约了司法资源。该案审查起诉时,由于严重疫情,导致有效办案时间缩短,为提高办案质量,周铁冰同志采取“5+2”“白+黑”工作模式,牺牲个人休息时间,高速高效高质量完成了案件审查工作,最终该案以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起诉,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深化打财断血,对涉黑犯罪人员全部提出财产刑量刑建议,该案历时三天庭审,法院最终判处付某某等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判处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其它财产刑的建议也均被采纳,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善监督,敢监督,坚守人民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每一位检察干警只有善于、敢于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进行监督,才能提高案件质量,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提高对行政案件的监督力度,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承德县人民检察院对“两法衔接”工作非常重视。对于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或是利用职权插手民间经济纠纷非法立案的情形进行立案、撤案监督工作是体现检察监督权的重要方式。周铁冰同志在负责“两法衔接”及对经济类刑事案件侦查监督工作时,按照上级院的安排部署,积极组织县内30余家执法机关共同搭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督促各执法机关将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录入“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极大的提高了行政执法行为的透明度,方便了对案件的监督移送。为规范执法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采取多种措施深挖案件线索:审查控告申诉部门收到的控告、举报材料;调取各行政机关的执法档案;了解侦查部门查办的行政执法人员、公安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前案情况;查询“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核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另案处理的案件;及时关注新闻媒体相关报道和舆情动态等等。通过上述途径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移的线索后,积极建议向侦查机关移送案件。侦查机关不予立案的,通过审查侦查卷宗,自行调查相关证据,核实事实,监督其立案侦查。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有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滥作为等职务犯罪线索的,及时向监查机关移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在对案件进行立案监督时,周铁冰同志始终把破坏环境安全犯罪及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作为监督重点,三年来,共成功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非法采矿刑事案件3件4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1件1人,销售假种子案1件1人,立案监督非法采矿案件2件3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1件1人,非法猎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案1件1人,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2件。所负责的对经济类刑事案件侦查监督工作也连年在承德市检察系统的考评中获得第一的好成绩。

  三、顾大局,重保护,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经济社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检察机关要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检察产品。周铁冰同志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检察机关保护民营企业的各种刑事政策,在延续“常规”做法的同时,妥善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对民营企业负责人少捕慎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能适用轻缓刑的及时建议法院判处轻缓刑,最大限度地降低司法办案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得到了当地政府的高度认可和一致好评。2020年4、5月份,承德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建设急需电缆线,因受疫情影响,外出购买不便,公司法人赵某某和职工刘某、付某某两次在承德县一村路口将他人放置的电缆线盗窃六百余米,并将所盗电缆线安装在自己公司使用。经鉴定所盗电缆线价值两千余元。案发后,赵某某、刘某、付某某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受理该案后,到涉案企业进行实地走访,核实企业情况,到六沟工业园区了解企业发展状况。对企业进行了深入了解后,得知该企业是承德县高新区重点引进企业,项目正式投运后,年产值可达5亿元,实现税收8000万元,解决就业150人。为使企业安心生产,维护企业声誉,支持企业对外合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认真落实“六保六稳”和上级院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要求,依法助力民营经济发展,结合案件性质、情节及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等因素,依法对公司法人赵某某、职工刘某、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在对三人宣布不起诉的同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三人真诚悔过,并表示在以后的生活、工作中不再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努力工作,发展企业。事后,赵某某将一面写有“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民企发展”的锦旗送到承德县人民检察院,并感动的对周铁冰检察官说:“是检察机关让我感受到了社会的关怀和温暖,真心感谢检察官,我一定认真悔过,把企业经营好,为承德县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来回馈检察机关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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