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阳,男,汉族,江苏丹阳县人,1967年11月出生,1989年8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党函法律本科学历,现任金湖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面对执行难,面对执行法官交替更迭,面对当事人的缠闹,面对家庭困难挫折……他无怨无悔,从事执行岗位21年来,执结各类案件5500多件,无一件投诉信访。在当事人抗拒执法中,他临危不惧,挺身而出,时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官的荣誉;在父母身患绝症弥留之际,他不能尽孝,奋战执行岗位第一线,忠于职守,用真情大爱,让群众切身感受司法的情怀;在执行工作压力大的情况下,他依然立足执行岗位,为同事们树立榜样。他先后被县政府授予“人民满意政法干警”、市委、市政府“十佳法官”称号,被省高院记个人一等功;他所领导的执行团队先后荣获“全省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先进法院”、“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先进集体”,并被省高院荣记集体三等功,荣获2016年“淮安好人”。
司法为民 他是群众值得信赖的好法官
执行到不到位是维护生效法律文书裁判权,群众利益依法得到保障的最终结果。他在执行每一起案件中,坚持公平正义,诠释着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坚强信念,是群众眼中最信赖的好法官。
2004年,金湖县前锋、金北等镇99户农民,在使用某农药厂生产的除草剂后,田里的麦苗出现只抽穗不结实现象,经专家鉴定为除草剂药害所致。遂起诉至金湖法院要求农药厂侵害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农药厂赔偿农户经济损失26.4万元。但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农药厂认为案件审理中对诉讼主体审查不细,拒不履行赔偿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他抱着对原、被告双方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调阅了案件全部卷宗,并对涉案农户的身份、户籍以及受损农田的面积进行了逐一核查核对,在此基础上,将复查情况与厂方进行了当面通报,尽管如此也未能得到厂方的理解和支持。为此,他依法果断采取了强制措施,冻结了厂方的银行存款,并按执行标的额将资金划拨出来,从而使这起在本县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得到了圆满执结。农民日报、江苏法制报、淮安日报等媒体以《99农户维权之争》为题进行了深度报道。
理论上讲,双方当事人给付到位,案件可以就此终结了。但在执行实践中,往往存在案虽结,事却未了的现象。三年前,他执行一起张某拖欠物业费纠纷案件。经工作,案件虽然顺利执结,然而当他回访时发现,双方的关系不但没有改善,反而矛盾进一步加剧。原来,张某搬进新居不久便发现,每逢阴雨天气,靠近窗户的一块墙体就从外向内渗水,导致墙面霉变,影响美观。张某曾多次到物业公司希望给予修缮,但物业公司总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张某一气之下才拒缴物业费。摸清了症结,为修复双方和谐共处关系,他主动上门,并找来物业公司负责人和住建局有关技术人员,对张某家墙面渗水问题进行“会诊”,并联系来施工人员,对墙体重新采取闭水处理。这次跟踪服务,使案内案外两方面问题同时得以解决。
邱阳认为,法官不仅要依法办案,还应探究案件背后纠纷产生的根源,只有把矛盾问题彻底解决了,才能真正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为此,工作中,他不断探索和创新工作举措,将“事了”前置,以“案结”为标、“事了”为本,实施标本兼治,不断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和群众的满意度。江苏法制报、江苏经济报、淮安日报等媒体以《做执行学问的人》为题对他在执行中的创新做法进行了宣传,并引起上级法院的高度重视,总结提炼后在全市法院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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